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楼**号。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甲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下旬陆续从他人处购进烟花爆竹储存于饶平县镇**路**楼内后进行销售,至2020年1月21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各类烟花爆竹共计915件、散装鞭炮86块。
经价格鉴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138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鞭炮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乙、詹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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