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4日、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蔡某甲受蔡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雇佣,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地铁站非法外汇交易市场向不特定人员收购美金。詹某甲、詹某乙在收到对方的美金后,将对方的银行账号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乙,蔡某乙使用网上银行向对方银行账户转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之后詹某甲、詹某安乙排专人负责将当天收购的美金清点、整理,由蔡某甲将美金从广州市送往深圳市交给蔡某乙。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在该市场收购美金共计2000万元,折合人民币14131.4万元;违法所得14.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丙、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於伟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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