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梅霞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詹梅霞,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云南大理**饲料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家住莆田市城厢区**镇**道**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梅霞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詹梅霞担任云南大理**饲料有限公司出纳,该公司为了经营便利,使用詹梅霞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被告人詹梅霞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4492041.48元用于网络博彩。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詹梅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梅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梅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詹梅霞接受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詹梅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詹梅霞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远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