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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浩旋、詹某甲等五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詹浩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镇**道**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浩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詹某甲、敬某某、詹某乙、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詹浩旋利用购买的广汉*甲建材有限公司、广汉**新材料有限公司、广汉*乙建材有限公司、广汉*丙建材有限公司、广汉**科技有限公司、广汉*丁建材有限公司6家公司资料,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150份,价税合计17399791元,税额2399972.03元,获利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詹某甲为詹浩旋利用广汉*甲建材有限公司、广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799885.88元 ,税额799984.54元)提供拍照、上传等帮助行为。

2、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詹浩旋利用购买公司资料,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部分开票信息,共计开具普通发票1533份,虚开金额合计31383635元,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37份,虚开金额合计2900440元。其中,被告人敬某某为被告人詹浩旋提供用于开发票的公司资料两家,开具发票130份,虚开金额37642.89元,帮助詹浩旋购买公司资料三家,虚开发票173份,虚开金额合计4621727.4元;被告人詹某乙从2019年5月受雇于詹浩旋,帮助开具普通发票394份,虚开金额合计2474725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采用购买公司资料,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没在真实交易下,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部分开票信息,共计开具普通发票405份,虚开金额合计8455083元。

被告人詹浩旋、詹某甲、敬某某、詹某乙、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浩旋、敬某某、詹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浩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詹某乙在虚开发票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詹浩旋、敬某某、詹某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浩旋、詹某甲、敬某某、詹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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