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詹海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婺源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海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同月27日,被告人詹海涛谎称能申请办理贷款,以需缴纳押金为由,在鲤城区**巷**号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同月28日,被告人詹海涛准备与被害人余某某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时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赌博软件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单等书证,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涉案手机完整取证报告光盘,被告人詹海涛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海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海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海涛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海涛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活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詹海涛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詹海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詹海涛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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