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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渊智、卢伟华等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詹渊智,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酒店。

被告人卢伟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尚城**栋**单元**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酒店。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酒店。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街**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酒店。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潭平市**镇**路**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酒店。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社区第**居民委**组**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

以上十一名被告人,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汪某某、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经共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尚城**栋**单元**号房间和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9号蓉北酒店开设网络赌场,依托国外博彩网站开奖结果,在QQ群里按照预先设置的赔率,利用赌博软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赌场由詹渊智、卢伟华共同负责管理。“拉手组”成员被告人吴某某、房某某、林某某、郑某某、苏某某接受卢伟华的安排和管理,负责招揽、推送参赌人员,每月领取5000元的固定工资和收取所招揽参赌人员所输金额10%的利润分成。“后台组”成员被告人陈某乙、方某某、陈某甲、汪某某接受詹渊智的安排和管理,其中陈某乙负责“拉手组”和“后台组”之间的工作衔接,接收“拉手组”推送赌客;方某某、陈某甲、汪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下注充值、使用银行卡为参赌人员转账下分;“后台组”成员每月领取6000元的固定工资和收取赌场所有利润2%的利润分成。截止案发,该网络赌场盈利金额达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苏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房某某、郑某某、陈某乙、方某某、陈某甲、汪某某等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汪某某、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汪某某、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929

附件:

1.被告人詹渊智、卢伟华、汪某某、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拾壹张,U盘壹个,提票拾壹张,换押证拾壹份;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3部、电脑3台依法应予没收,涉案赃款150万元依法应予追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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