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詹盛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盛伟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詹盛伟趁被害人彭某某上天台晾衣服未关门之机,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租住的本区**村**街**巷**号**房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及现金人民币20元)。
二、2020年5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詹盛伟返回上述**房门口,敲门向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捡到其钱包,前来归还,并在归还后索要好处费。被告人詹盛伟在面对被害人彭某某质疑如何得知其具体住所时,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彭某某,将其逼入房内,意图劫取被害人财物。之后,被告人詹盛伟在房内采取持刀、捆绑、堵嘴、威胁等手段,当场强迫被害人彭某某使用微信扫码方式,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詹盛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盛伟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转账记录等书证;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被告人詹盛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盛伟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詹盛伟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詹盛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詹盛伟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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