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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福顺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詹福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詹福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詹福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詹福顺到本区云埔街时代城南门对出百斯盾特卖会帐篷内,趁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孟某某的百斯盾牌黑色背包1个,该背包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1只、KIKC牌裤子2条、KIKC牌衬衫1件、A21牌T恤衫1件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11元)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詹福顺,并在其住处缴获赃物手表1只、KIKC牌裤子2条、KIKC牌衬衫1件及A21牌T恤衫1件,后发还被害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福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采购申请表等书证;6.搜查及扣押材料;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材料;9.视听资料;10.归案经过;11.户籍查询材料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福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福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福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福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福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3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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