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775号
被告人詹艳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圩**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亚培,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镇**村**庄**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光再,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文远,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2月28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立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洪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艳均、魏亚培、谭文远、王立平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洪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艳均、魏亚培共同租住于本市**镇**村**号**家**房,同时魏在本市**镇**村**公寓**楼经营**馆。被告人王洪涛想要购买冰毒,被告人王立平帮王洪涛联系被告人谭文远,后谭联系魏购买冰毒,并且谭与魏协商一致,魏以每克280元贩卖,同时魏配合谭,以每克350元向王洪涛贩卖并收款,以便谭文远、王立平从中每克赚取70元。谭文远与王立平约定,谭将赚取的利润按约定分配给王立平。
2018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谭文远带被告人王立平、王洪涛到被告人魏亚培经营的**馆内进行交易,王立平在车内等候。交易时,詹艳均将1包冰毒交给王洪涛,王扫描二维码支付17500元,后谭文远和王洪涛离开。詹艳均通过微信向谭文远转账3500元,后谭通过微信向王立平转账1000元。谭文远等人驾车离开的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谭文远将购买的毒品扔到路边。公安民警在王洪涛所驾驶的车辆旁边空地上查获1包可疑浅黄色晶体(净重48.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王洪涛处扣押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1张、可疑白色晶体1袋(净重0.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王立平处扣押手机1部、现金55元;在谭文远处扣押手机1部。随后,公安民警依法搜查了谭文远所居住的**村**市场**房出租屋,并在**村**市场**房出租屋**楼与**楼楼梯处的消防栓处发现可疑白色晶体4小包(共净重1.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9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茶餐厅门口将被告人詹艳均、魏亚培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魏亚培处扣押手机1部,在詹艳均身上发现1包可疑粉红色晶体(净重3.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金1809元、手机1部。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镇**村**号**家**房,在客厅茶几下面一个快递纸盒发现1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17.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茶几上面笔筒的纸巾里发现可疑白色晶体(净重0.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茶几上的玻璃杯内发现可疑白色晶体(净重10.8克)以及电子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詹艳均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称量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提取信息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艳均、魏亚培、谭文远、王立平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詹艳均、魏亚培、谭文远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王立平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王洪涛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1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詹艳均、魏亚培、谭文远、王立平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谭文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19年6月4日
附:
1.詹艳均等五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二十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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