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詹金华,男,1969 年**月** 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秀屿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 年10 月12 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 年9 月28 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2 月16 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1月28 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1月30 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 年6月19 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6 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 年9 月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1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国祥,男,1975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秀屿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 年12月17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 个月;又因犯抢劫罪、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秀屿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9 年7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于2014 年1 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9 月17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 年9 月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事先策划后,在仙游城关搭乘闽B*****号从仙游开往游洋的班车。在车内,被告人詹金华用刮胡刀刮开被害人陈某甲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并从该挎包内盗取现金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梁国祥负责望风。得手后,二人在榜头镇岭下村附近下车,并在路边树林内进行分赃,被告人詹金华分得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梁国祥分得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于2020年9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詹金华、梁国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1年1月5日
附:
(一)被告人詹金华、梁国祥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五)《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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