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詹金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路**号**商业广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金土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詹金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詹金土通过QQ向他人购买伪造发票,再通过QQ、微信联系好客户并将发票按要求打印后,以每份发票5元至12元的价格出售获利。案发时,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詹金土身上现场缴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9份,价税共22123732.76元;在其住处查获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454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经查验及技术比对,上述2625份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金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金土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增值税发票共2625份,价税共22123732.76元,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金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金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金土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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