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詹项生,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2019年5月1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中方县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中方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詹项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洪江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8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詹项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移送本院并案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 7月13日,向某某(已判刑)经陈某甲转手取得怀化市**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权,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至案发。向某某在怀化**木业有限公司无场地、无人员的情况下,借用怀化市鹤城区美**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使得**木业有限公司通过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的检查验收,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项生与向某某口头约定,由詹项生出面联系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向某某以怀化市**木业公司名义为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詹项生按票面金额3.2%至3.5%提成返点支付开票费给向某某。在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怀化市**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向某某以公司名义,先后给深圳市**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家具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价税金额合计56198429.89元,发票金额合计48032845.95元,发票税额合计8165583.94元。其中被告人詹项生在詹某甲(已死亡)的安排下亲自联系经手为深圳市**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金额合计16338448.00元,发票金额合计13964485.48元,发票税额合计2373962.52元;为深圳市尚**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金额合计5088975.20元,发票金额合计4349551.44元,发票税额合计739423.76元。深圳市**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家具有限公司均持怀化市**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了税率为17%进项税款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2019年 4月17日,被告人詹项生向洪江市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4万元。
2、2010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詹项生为赚取开票费,伙同詹某乙(已判刑)、詹某甲二人,以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做代理出口退税,骗取税款牟取非法利益。三人约定,詹项生收取1%开票费,詹某乙则每出口1美元收取2分人民币的中介费,其余利润归詹某甲所有。后詹某乙找到**公司负责人黄某甲,谎称想通过该公司代理出口怀化市金**木业有限公司一批木制家具,取得黄某甲同意。后被告人詹项生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怀化金**木业公司陈某甲,按詹某乙提供的开票金额、家私数量等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金额合计5665950.48元,发票金额合计4842692.74元,税款金额合计823257.74元。**公司财务人员欧某某操作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726403.88元。
被告人詹项生2019年4月3日通过詹某丙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投案情况说明、纳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认证结果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黄某甲、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项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项生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项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詹项生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詹项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詹项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詹项生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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