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詹龙伙同广东**仪器厂(下称“**厂”)、广东省**印刷厂**印刷厂(下称“**印刷厂”)、广东**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广东**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广东**装备行业协会(下称“**装备协会”)原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及**厂、**印刷厂原财务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刘某某、李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上述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2042621.68元,归刘某某等人占有支配。
案发后,被告人詹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李某某任职材料、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龙及同案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龙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智颖
附:
1.被告人詹龙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3册,审计报告及附件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及退缴赃款,现存于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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