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计成宝,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计成宝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成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计成宝在铜陵市铜官区**菜市场附近,扒窃被害人徐某甲上衣口袋内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95.07元。案发后,被告人计成宝已向被害人徐某甲退赔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2. 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计成宝在铜陵市铜官区**徽商银行附近,扒窃被害人徐某乙上衣口袋内的OPPO A59s手机一部。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该手机在计成宝家中被搜查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OPPO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3. 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5. 鉴定意见: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被告人计成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成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成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成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计成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将
检察官助理:陶红丽
2020 年 6 月10 日
附:
1.被告人计成宝现在其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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