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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振华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计振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计振华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于2017 年5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计振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振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6月15日将该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计振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托关系办理拆迁安置房、查他人开房监控、购买房屋等为由,诈骗作案5次,骗得钱款合计人民币443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计振华以帮助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的被害人田某某托关系办理拆迁安置房为由,通过伪造虚假的宅基地分割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60000元。

2. 2019 年1 月,被告人计振华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办理酒驾被查事宜、帮住查他人开房监控事宜为由,虚构找人帮忙、拷贝监控录像等事实,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28000余元。

3. 2019年9月,被告人计振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女儿入读南京师范大学事宜为由,通过展示伪造的录取通知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7000余元。

4. 2017 年间,被告人计振华以帮助被害人丁某某购买房屋交纳定金为由,通过伪造购房票据等手段,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40000余元。

5. 2017 年间,被告人计振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丁某某、董某某出售水晶石为由,虚构送礼、考察客户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董某某共计人民币35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宅基地分割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李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计振华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振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计振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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