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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及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计某,曾用名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0********,壮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1********,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计某发现其妻覃某某与**镇**村的罗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在鹿寨县**镇**村**屯路口把罗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被告人计某、覃某某在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期间在鹿寨县**镇**村**屯自家经营的商店内长期接六合彩赌单,供他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覃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覃某某二人长期接六合彩单,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计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犯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计某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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