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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李某甲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雅苑**栋**室(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计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通讯手机店,住上海市**路**弄**号**室。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公司宿舍(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排**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家**号楼**单元**楼**室(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街**号街坊(户籍地河南省杞县**镇**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9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于2019年7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官邸**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排**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经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通讯手机店,住四川省绵阳市**城**幢**楼**号(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号)。被告人赵某乙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11日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乐山市**通讯设备终端维修服务部,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8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丹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通讯手机店,住天晶石河北区**路**里**号门**号(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0月被天津市红桥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丹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李某甲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葛某甲、刘某甲、赵某甲、丁某某、张某甲、刘某乙、葛某乙、赵某乙、张某乙、潘某某、刘某丙收集他人电子设备的串号及电话号码并委托刘某丁、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钓鱼解锁、官解等方式非法解锁,以控制他人电子设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计某某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 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葛某乙、刘某丙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某丙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计某某成功解锁苹果设备1037部,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手机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某丙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某甲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

3.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某丙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李某乙成功解锁成功苹果设备543部,非法获利1.7万余元。

4.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某丙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13日,钟某某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86部,非法获利1.4万余元。

5.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葛某甲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某乙、陈某甲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5月,葛某甲成功解锁苹果设备472部,非法获利3万余元。

6.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刘某丁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某甲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8部,非法获利3000余元。

7.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某甲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赵某甲成功解锁苹果设备179部,非法获利9000余元。

8.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等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给刘某丁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8日,丁某某成功解锁苹果设备34部,非法获利2000余元。

9.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吴某甲、刘某乙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6月,张某甲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74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

10.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QQ等发布手机解锁ID 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收集到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李某丙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刘某乙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17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

11.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葛某乙通过QQ发布手机解锁ID 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QQ昵称“东京”、“桂林”、“小林”等人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某某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7月,葛某乙成功解锁苹果设备864部,非法获利1.2万余元。

12.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乙在经营“**通讯”手机维修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以及小米手机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丁等人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8月,赵某乙成功解锁46部,非法获利2300余元。

13.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乙在经营“**通讯设备终端维修服务部”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乙、陈某甲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8月,张某乙成功解锁苹果设备511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

14.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经营“**通讯”手机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后将收集的苹果设备串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乙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潘某某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3部,非法获利8000余元。

15.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丙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处手机的苹果设备的串号、手机号码,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计某某等人解锁,至2019年8月份,刘某丙成功解锁苹果设备253部,非法获利1.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乙、钟某某、刘某甲、赵某乙、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计某某、刘某乙、赵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刘某丙、葛某甲、葛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串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葛某乙、刘某乙、李某乙、张某乙、葛某甲、钟某某、刘某丙、赵某甲、刘某甲、赵某乙、丁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刘某甲、赵某乙、丁某某、刘某乙、赵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刘某丙、葛某甲、葛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赵某乙、丁某某、潘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计某某、赵某甲、钟某某、刘某丙、李某乙、葛某甲、张某乙、葛某乙、张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钟某某、刘某甲、赵某乙、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刘某乙、赵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刘某丙、葛某甲、葛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34

附:

    1.15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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