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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莫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柳州市柳东区**镇**路**号(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站**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经合谋后至柳州市鱼峰区龙湖工地实施盗窃,彭某某用其所驾驶货车的随车吊将工地上的两根炮钎和一根炮钎杆吊上货车,后将盗窃所得的炮钎和炮钎杆拉至彭某某的废旧店存放。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7680元。

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计某某、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计某某将盗窃所得两根炮钎和一根炮钎交给民警,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计某某、莫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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