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计某某驾驶陕A1YZ8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北极雅店村途中,行至旬麟公路义门黄畔村六组路段,将行人杨某某碰倒致死,车辆受损。肇事后计某某驾车逃逸。经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被告人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材料2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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