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5〕2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富平县**镇**街**巷**号。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讼诉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赵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幸福二路北段陕压厂西门附近,将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某某某、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富公交重认字[2013]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5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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