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司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宿舍。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时许,在湘潭市五大桥南端005号灯杆地段,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C*****的出租车因故障无法移动而停靠在道路靠中间隔离带一侧,倪某某本人则下车至车右侧更换轮胎。不久,被告人计某某驾驶牌号为吉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湘潭市芙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此路段,不慎与停靠在道路中间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倪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计某某负主要责任;倪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4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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