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曲靖市麒麟区**城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01时29分许,被告人计某某醉酒驾驶云D*****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由南向北行至紫云路与曲珠路交叉路口,其所驾车右前部与沿紫云路由南向北停放等待放行信号的潘某某所驾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后,该车左前部又与紫云路车行道中央隔离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责任,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经鉴定,送检计某某血祥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证据卷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