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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47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合肥**配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合肥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自合肥市东二环银领小区出发,经新海大道、铜陵路高架、新汴河路,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5511****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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