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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院**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3****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妻子马某某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机场路街边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房,联系电话:1598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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