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l时16分,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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