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计某某的丈夫邹学军所驾大货车因超长在海阳市威青高速海阳服务区**区被交警查获,被告人计某某多次要求执勤交警只罚款不扣分被拒后,采取手夺驾驶证、言语纠缠、出手殴打辅警等方式阻碍高速交警执法,致使辅警姜蛟右手等处受伤。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计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门诊病历、前科查询等书证;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芬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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