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家属院**号楼**号(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日、6月15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该局于2019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9日、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8日, 被告人计某某被郑州市**区人民法院以(2010)**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2010年3月28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计某某将本人名下房屋转卖后,所得钱款未按民事判决偿还李某某借款及利息,拒不执行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计某某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8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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