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计某某伙同谭某甲(在逃)经预谋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42号出租房院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
2.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计某某又伙同谭某甲(在逃)经预谋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白露乡马厂村二队32号出租房门前路边,趁无人看管之机,由谭某甲负责放哨,被告人计某某负责动手推车,两人共同将被害人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7的白色宗雅牌电动车盗走。之后,二人将所盗电动车销赃获款挥霍。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计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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