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5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计某某在玉环市**街道接受赌博人员游某某“六合彩”投注约1.64万元、谢某某约0.17万元、赵某某约0.6万元上报给梁某某。
2016年4月至2018年,被告人计某某明知其嫂子梁某某(已提起公诉)在玉环市玉城街道等地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仍提供自己的玉环农村商业银行1010122********号账户供其结算使用。期间,梁某某利用上述账户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共140余万元,其中接受杨某某和张某甲投注共88万余元、林某甲9万余元、林某乙23万余元、徐某甲4万余元、林某丙8万余元、周某某3万余元、洪某某5万余元、徐某乙约0.17万元,并转投至上家卓某某(已提起公诉)、詹某某(另案处理)、庄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等处,且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与上家结算赌资。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计某某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公司宿舍楼**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卓某某和梁某某的起诉书、情况说明;
2.证人游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卓某某、曾某某、庄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甲、熊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徐某甲、林某丙、周某某、洪某某、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证明;
3.被告人计某某、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仍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在与梁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敏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