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区**路,职业: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5月27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5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6日15时10分,被告人计某甲过度疲劳驾驶粤SX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往**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公里 **米处时,进入紧急停车道行驶一段距离后冲入施工区域,先碰撞站立于施工车辆粤HK****号轻型普通货车后部的叶某某(粤HK****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和施工人员陈某甲(女),再碰撞施工车辆粤HK****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失控后再碰撞右侧防护栏,造成叶某某、陈某甲现场死亡,粤SX8****号轻型厢式货车乘客常某某轻伤一级,被告人计某甲轻伤一级,两辆车辆和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计某甲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肖某某、陈某乙、莫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以及公路设施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其户口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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