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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永忠合同诈骗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计永忠,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区**委**号,住齐齐哈尔**农场**街**号楼**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永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10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6月,被告人计永忠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并由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购车提供担保,透支人民币449,000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车牌号为黑A****T),在还款92,51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还款,拒不归还银行欠款,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人计永忠向龙江银行偿还贷款421,594.69元。案发后车辆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经侦查,被告人计永忠于2019421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派出所在**农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非党员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龙江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逾期客户报案材料、还款明细、催缴记录、龙江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资信调查表、户口本、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证明、计永忠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产权证、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承诺函、汽车销售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移交清单、会战公安局发还清单、个人信用报告、计永忠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协议书、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小车贷款明细表、银行转账回单、龙江银行信用卡分期逾期客户情况说明等;

2.证人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计永忠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语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庆中大评报字[2017]5号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车辆拍卖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永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计永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官:刘佰东

官:谭海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计永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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