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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维维骗取贷款、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计维维,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06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五天。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维维涉嫌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计维维以谎称自己有放贷盈利的投资途径,并以几次小额投资获利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苏某某不断加大投资金额,骗得被害人苏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个人用途。

二、贷款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计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固定收入且负担大额债务的事实,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买车辆后,立即将车辆变卖套现,骗取该银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该银行贷款损失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计维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出具的关于计维维贷款说明,证实被告人计维维骗取该银行贷款的事实。

2.证人徐某某、霍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等,证实被告人计维维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

3.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贷款罚息表等,证实被告人计维维因未偿还银行贷款被民事起诉后判决的情况。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明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上海农商银行交易对手信息查询凭证、微信转账截屏、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等,证实被告人计维维虚构事实骗取其钱款的手段和金额。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计维维系被抓获到案。

6.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在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截屏、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计维维的身份情况以及个人财务状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计维维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维维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锐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计维维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案件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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