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计鹏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计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计鹏通过日常交往获取被害人王某某(男,34岁,河北省人)、张某某(女,33岁,河北省人)夫妇信任。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在顺义区赵全营镇赵全营村,计鹏虚构投资安保项目分红等理由,多次诈骗王某某、张某某财物,累计人民币35万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计鹏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计鹏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6.鉴定意见;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计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计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计鹏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9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