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71********,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学校教师。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每天百货楼下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V20型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425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呼毕图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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