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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熊应保、邓小梅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邓小梅,女,1991年2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勐康县**乡**村,暂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应保,男,199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2************,苗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乡**村委会**小组。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梅、熊应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小梅、熊应保经事先商议欲共同出售毒品非法牟利。被告人邓小梅通过一名为“无某某”的越南男子(另案处理)联系到老板。201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熊应保驾驶车牌号为云GH****的车辆携带毒品到河口县环城路38号被告人邓小梅住处接到邓小梅后,在“无某某”的带领下共同前往河口县人民路51号天天假日酒店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邓小梅先跟随“无某某”到天天假日酒店五楼8017房间验钱并查看交易现场,随后让“无某某”下楼接应被告人熊应保。被告人熊应保携带毒品进入8017房间准备进行交易时被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房间的床上查获一包用锡箔纸包裹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562.8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3.8%至1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毒品称量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及照片;

4.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邓小梅、熊应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应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梅、熊应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应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应保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小梅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熊应保现羁押在河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光盘20张;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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