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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江西**有限公司获得了康乐街道福星村十三组安置房工程开发权,该公司负责人为张某某。汪某乙、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晏某丁(上述五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汪某甲为了承包该安置房的主体工程,在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2月份期间,多次找张某某要求承包安置房的主体工程,张某某考虑汪某乙等人无建筑资质不让其承包安置房的主体工程,但承诺给予汪某乙等六人300余万元补偿。但上述汪某乙等六人仍多次在新源宾馆、汇丰宾馆、立发置业公司办公室,纠缠张某某,并对其威胁说如果该工程不给他们做,别人也做不了,就别想开工。六人在纠缠张某某的过程中还进行了分工,由晏某甲、晏某丙、汪某甲做恶人,对张某某放狠话威胁,其余人员则对张某某说好话安抚,在汪某乙等六人的威胁和反复纠缠下,张某某不得已于2013年2月23日与晏某甲、晏某丁、汪某甲签订了协议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550万元,每平方米造价为850元,工期为240天。当日,晏某丁、汪某甲、晏某甲又与章某某(江西**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把福星村十三组安置房1#、2#、3#、4#、5#、6#楼的主体工程的人工费以220元/平方米转包给章某某,合同总价为660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后,张某某打款220万元,2013年4月16日打款300万元至汪某甲在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晏某丁、汪某甲、晏某甲出具了收条,后上述六人在做了一部分工程后,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与张某某解除合同,并将汪某甲账户上所剩工程款197万元退回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万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协议书、领款凭单;

2.证人郑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汪某乙、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晏某丁的供述;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张某某转让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1月16日

附:1.汪某甲联系电话159094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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