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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韩瑞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64122141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卫辉市李源屯镇西良村507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瑞斌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韩瑞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瑞斌于1999年承包西良村南河沙地231亩,被告人韩瑞斌明知自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挖沙坑抽沙。经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被告人韩瑞斌非法开采建筑用砂38877.1立方,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98490元。经查,被告人韩瑞斌将非法采出的沙子卖掉,获得赃款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梦飞、王明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瑞斌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价值认定、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瑞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瑞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瑞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爱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瑞斌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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