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街**所**号,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D****小型客车从三原县城出发,沿**高速到达**出口驶出高速,后又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镇**村口时左转弯准备进入该村,此时恰逢被害人牛某某由东向西步行经过该路段,被告人的左侧后视镜及左侧翼子板与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妻焦某某赶忙下车将被害人扶起,同时被告人拨打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在一旁的村民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后,被告人的妻子随被害人家属一同前往医院,被告人便留在原地等候交警到来。交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后将被告人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被害人被送往泾阳县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当日又转至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导致肺部继发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同时,泾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死亡一人,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补充证据材料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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