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男,苗族,大专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3********,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昆明市五华区**社区**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2********,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瑞丽市**路**家属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现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商贸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腾冲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85********,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场**队**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腾冲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岩某某、杨某某、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接受严某委托,将严某某在缅甸订购的三级天然烟胶片报关进口并运输至昆明王家营。张某接受委托后,将严某某订购的320吨橡胶以每吨700元“过货费”交由被告人蒋某帮其走私入境并运往昆明王家营。后蒋某将该320吨橡胶以每吨460元“过货费”交由“阿某”(另处)走私入境,“阿某”通过中缅边境渡口,经瑞丽广双便道,于2018年9月将该320吨橡胶偷运入境。期间被告人岩某某、杨某某按张某安排与蒋某、“阿某”对接橡胶入境具体事宜,走私橡胶入境后,岩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汇报货物、倒短车辆等情况。橡胶走私入境后分别由多名驾驶员驾驶不同车辆运往昆明王家营,其中2018年9月12日走私入境64吨,分由云E*****(驾驶员杜某某)、云AE****(驾驶员蒋某)运输;9月14日走私入境31吨由云AA****(驾驶员徐某某)运输;9月15日走私入境32吨由赣C8****(驾驶员王某某)运输;9月16日走私入境32吨,由贵B*****(驾驶员邓某某)运输;9月20日走私入境32吨,由云AC****(驾驶员尹某某)运输;9月26日走私入境129吨,分由云N*****(驾驶员邹某)、云N*****(驾驶员胥某某)、云AE****(驾驶员蒋某)、云E*****(驾驶员杜某某)运输。外运前蒋某向外运驾驶员提供其他橡胶的报关单证以应付沿途检查。320吨缅甸产三级天然烟胶片全部由货主严某在中国昆明接收后,张某安排岩某某、杨某某向蒋某、“阿某”支付共计224000元人民币的过货费。
经瑞丽市发改委认定并经腾冲海关计核, 320吨缅甸产三级天然烟胶片价值1664000元,偷逃税款652288元。
二、2018年11月,张某在缅甸订购821吨天然橡胶后,与瑞丽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处)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处)商定,利用该公司获批的825吨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天然橡胶返销进口指标报关进口,后张某某安排本公司员工李某某负责报关进口相关事宜,张某安排岩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对接报关入境等相关事项。2018年12月,**公司将张某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进口的821吨缅甸三级天然烟胶片按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免税申报进口。2019年3月,**公司制作三份虚假合同以帮助张某完成货款的虚假支付,同年4月4日至6月17日,虚假支付的橡胶货款先后分9次通过吴某某账户最终转到张某本人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瑞丽市发改委认定并经腾冲海关计核,上述821吨缅甸产三级天然烟胶片价值4269200元,偷逃税款1673526.4元。
三、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委托被告人蒋某使用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天然橡胶返销进口指标将195吨缅甸三级天然烟胶片报关进口。后蒋某使用瑞丽市**贸易有限公司、芒市**装饰有限公司各100吨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天然橡胶返销进口指标帮张力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进口的195吨缅甸三级天然烟胶片按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免税申报进口。
经瑞丽市发改委认定并经腾冲海关计核,上述195吨缅甸产三级天然烟胶片价值1014000元,偷逃税款397488元。
四、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使用瑞丽市**经济开发区**商号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天然橡胶返销进口指标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进口的105.07吨缅甸产20#天然橡胶按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免税申报进口。
经瑞丽市发改委认定并经腾冲海关计核,上述105.07吨缅甸产20#号天然橡胶价值525350元,偷逃税款187024.6元。
五、2019年5月,张某使用云南瑞丽**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天然橡胶返销进口指标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进口的62.27吨缅甸三级天然烟胶片按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免税申报进口。
经瑞丽市发改委认定并经腾冲海关计核,上述62.27吨缅甸产三级天然烟胶片价值326144元,偷逃税款11610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杨某某、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岩某某、杨某某、蒋某采用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货物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橡胶从境外运输入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上述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蒋某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岩某某、杨某某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文晓
检察官助理:李 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岩某某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蒋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杨某某:1991274****;蒋某:1310855****;
3.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5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6.赃证物另附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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