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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8,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8街**院**号楼**楼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11 月23 日17 时15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P3****号小型越野车沿**高速自西向东行驶,当该车行驶至146KM+780M 处时,由于车辆失控撞向站在应急车道内等待处理事故的高某某、袁某某,造成高 某某死亡、袁某某重伤、豫P3**** 小型越野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高某某、袁某某的户口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明了案件有关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肇事的经过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被害人高某某符合车祸后颅脑损伤死亡、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留下的现场;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讯问张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菊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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