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路**坊镇金牛路段时,与自西向东在道路中心黄线北侧行走的行人葛某某发生碰撞,致葛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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