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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2016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鄱阳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德兴市公安局新岗山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2015年5月26日,因盗窃被鄱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31日,因赌博被鄱阳县公安局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曾多次以名字为“李某丙”的假行驶证复印件在浙江省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使用。2019年8月12日,李某甲再次使用名字为“李某丙”的假驾驶证到浙江省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车主为谭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牌浙G*****汽车。同年8月16日,李某甲因无钱挥霍,决定找人冒充车主谭某某将租来的车子抵押出去借钱用。后李某甲通过王某某、雷某甲找到李某乙冒充谭某某,答应支付报酬给李某乙。李某乙表示同意,并按李某甲的要求将身份证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将李某乙的身份证照片找人PS成一张姓名为车主谭某某,照片为李某乙的假身份证照片。随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鄱阳县**公园附近、城北等多家典当行想将租来的车抵押借款未果。当晚,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雷某甲等人一起住在酒店时,李某甲教李某乙如何冒充车主谭某某,并让李某乙练习谭某某的签名。

同年8月17日,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来到鄱阳县鄱阳镇**精品二手车店内,由李某乙冒充车主谭某某,李某甲使用“李某丙”的名字做担保人,将谭某某的雅阁小轿车抵押给老板刘某某借款7万元。刘某某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5000元,支付了6.5万元给李某甲,其中2.5万元是当场现金交到李某乙手中的,另外4万元转账到了雷某甲儿子雷某乙银行账户上。这6.5万元钱最终都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分给李某乙1000元,其余部分用于归还欠款,部分用于挥霍。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和姚某某因缺钱使用,二人便商议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再将租来的汽车抵押出去借钱使用。姚某某向金某某借了2500元用于租车。

同年9月8日,李某甲、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害人陈某某租车。李某甲使用其虚假驾驶证照片,姚某某作为担保人,与陈某某签订租车协议,向陈某某租用了一辆白色大众速腾牌小轿车(赣H*****)。租车押金1200元是姚某某微信发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再用微信发给了陈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找人将其自己的身份证图片PS成姓名为陈某某的身份证图片,准备用于抵押车辆骗钱。

当天下午,李某甲、姚某某在网上找到吴某某可以抵押车辆借钱的信息后,与吴某某约好在鄱阳县**街道**公园附近交易。李某甲将制作的虚假陈某某身份证照片给吴某某看,将租来的陈某某速腾汽车抵押给吴某某军借款五万元,与吴新军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因吴新军要求将借款转账到姓名为车主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李某甲遂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提供银行账号,向陈某某谎称其父母会转钱到陈某某账户上给他买车,让陈某某留下5000元租车费用,剩下的转账2万元给李某甲,转账2.2万元给姚某某。2019年9月9日,吴某某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将4.7万元转账到了李某甲提供的陈某某银行账户上。陈某某和收到4.7万元后,使用微信转账了2万元给李某甲,使用支付宝转账了1万元给姚某某。李某甲收到2万元后小部分用于个人还欠款,大部分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9月10日,陈某某通过车辆上的GPS定位发现车子在一个仓库中停了19个小时,觉得不对劲就到鄱阳来找车,发现车子停在吴某某家,才知道李某甲将其车辆抵押给了吴某某借款,陈某某遂于当日报警。

2019年9月23日,陈某某转账了4.7万元给吴某某军用作赎回赣H*****大众速腾汽车的费用,领回赣H*****大众速腾汽车。

2019年9月11日,李某甲在德兴被抓获到案;2019年11月19日,李某乙被民警从鄱阳县鄱阳镇**精品二手店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租车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两次将所租车辆抵押借款,共骗取11.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冒充车主,帮助李某甲将他人车辆抵押借款,骗取6.5万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李某甲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乙的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均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霞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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