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永兴路至濮水路至尊尚城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武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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