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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等三人伪造公司印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9********,汉族,鄱阳县人,高中文化,经商职业,家住鄱阳县**镇**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号,现住鄱阳县城,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鄱阳县人,中专文化,自由职业,家住鄱阳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某将其购买的一辆哈弗H6越野轿车卖掉,因该车没有出厂手续,朱某某让王某某去弄张假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便于将该轿车卖掉。于是,王某某联系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人吴某某帮忙联系制作一份哈弗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吴某某答应到网上弄个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吴某某在汽车资源群里联系到制作假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人,对方提出价格5000元。吴某某将情况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转给吴某某50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给了制假证的人。大约在2018年7月28日,王某某收到了吴某某通过网上制作的一份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后,将该证给了朱某某。之后,朱某某将轿车以7.2万元卖给了经营二手车的周某某,周某某将该轿车卖给了客户刘某某。2018年8月8日,周某某陪刘某某到交警部门上牌时被长城4S店的工作人员阻拦并报警。

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从朱某某处拿到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印章印文与侦查机关提取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8日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车辆转让合同,涉案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企业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共谋让他人为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判处朱某某管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普纯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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