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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葛立宏,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11年5月27日被日照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立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葛立宏到日照**学院**门,盗窃被害人袭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70元。案发后,被告人葛立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葛立宏已赔偿被害人袭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一宗;(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殷炳业的证言;(4)被害人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葛立宏的供述与辩解;(6)山东省价格认定结论书。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处所登记表;(3)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立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立宏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立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立宏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葛立宏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立宏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立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葛立宏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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