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褚某某驾驶皖SB1748重型自卸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三阳路与灵山大道交叉口路段,右转弯向东行驶时其左侧车轮碾压到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的小鸟牌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席某某,致席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褚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褚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云娇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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