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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9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49*********,汉族,半文盲,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6 月27 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27 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于2019 年9 月11 日被祥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赵某某,男性,1957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7*********,汉族,半文盲,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村瞿某某家盗走小麦麦种544斤,经鉴定价值604元;后又回家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一起返回到瞿某某家,盗走小麦麦种920斤,经鉴定价值1021元;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村李某某家,盗走小麦麦种880斤,经鉴定价值1232元,后又回家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一起返回李某某家,盗走小麦麦种755斤,经鉴定价值105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四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扣押作案工具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瞿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小麦被盗的情况;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证明物品的价值;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二被告的指认照片证实了盗窃和销赃地点的情况;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明二被告盗窃小麦的经过、指认现场及讯问二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部分事实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0页。

3.作案工具:四辆电动三轮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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