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2日, 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李某某要给郭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购置房屋需要过户,过户费不足为由,在临汾市政务大厅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0元。
2、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老板李某某是自己亲生母亲,李某某已立下遗嘱,要将名下三十余套房屋过户到郭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名下,以过户费不足为由,在山西师大南门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为其微信转账18****。
3、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自己在李某某公司为股东,公司涉嫌巨额资金来源不明,需要20万补账为由,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观音堂巷二人租住的房屋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0****。
4、2019年2月4日, 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省里征收税款,李某某公司公户资金不足为由,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观音堂巷两人租住的房屋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40****。
5、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其母亲李某某病重昏迷公司还欠缴税款为由,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观音堂巷两人租住的房屋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00元。
6、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虚构的李某某公司自己名下煤矿需要采购消防设备为由,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观音堂巷两人租住的房屋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000元及现金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编造多种谎言,伪造各种证件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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