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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浮山县****村行某某家里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其行驶至230省道****村路段时与邢某某驾驶的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70mg/100ml。”

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二轮摩托车;2.书证:晋L*****号车行驶证、邢某某驾驶证、陈某某、邢某某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某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案;3.证人证言:证人行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询(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太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浮山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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