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2010年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租用唐山市丰润区**小区**路**号开设赌博厅,厅内设置捕鱼机三台(十个把位的捕鱼机两台、八个把位的捕鱼机一台)、单挑游戏机一台(八个把位)。被告人丁某某雇佣娄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一百元十万分的的标准为参赌赌人员上下分。经审查认定,送审的上述四台游戏机,能够同时供36人操作,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